存在了28年的收容教育制度,为什么要被废除?
作者: 发布于:2020/4/7 14:01:34 点击量:

据新华社4月2日报道,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,公布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」,包括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」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从即日起被废止。这意味着,继收容遣送制度、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之后,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存在28年的收容教育制度也正式被废止。
2020年3月27日,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,公布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」,包括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」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从即日起被废止。
收容教育源于1991年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」,该决定第4条规定:对卖淫、嫖娼的,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、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,使之改掉恶习。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
随后,国务院制定了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」,对实施中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。它是目前公安机关主要的操作依据。但是,1997年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时,虽然肯定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」“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”,但是收容教育名曰“教育”,其实就是惩罚,它根本就是限制甚至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,它与刑罚没有本质区别,唯一的区别在于这种措施是公安机关的自留地,几乎不接受任何司法审查。
收容教育在形式是违法的。2000年「立法法」规定,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“法律”。无论冠以何种动听的名词,收容教育在实质上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,国务院所颁布的「收容教育办法」明显违背「立法法」的规定。收容教育在实质上是不正当的。收容教育的设立初衷在于矫正,“使之改掉恶习”。然而,收容教育的矫正目标在实践中几乎完全失败。人何时能够矫正成功,很难有客观标准,只能凭借矫正者的主观臆断。然而,任何矫正都带有强制性,如果不考虑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,任意以矫正之名行惩罚之实,那么这种实质的惩罚权根本就是不受限制的权力,它极易诱发权力的堕落与腐败。历史上,纳粹法西斯曾经极大地利用了“矫正理论”大行残暴。对于仅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人,有什么理由剥夺其六个月以上的自由呢?收容教育在实施上给予了公安机关巨大的权力,几乎不受约束,成为腐败的巨大温床。收容教育的适用非常随意,事先没有听证,事中几乎没有通知,事后也很难得到救济。仅凭县级公安机关一家之言就可剥夺当事人六个月到两年的自由,而且还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监督与审查,如此巨大的权力给腐败寻租大开方便之门。公安机关如此热衷打击卖淫嫖娼,收容教育制度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。收容教育制度已经走向尽头,但是希望它不要卷土重来。1979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月31日卫生部、农业部发布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、外交部、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、外交部、交通部发布;根据2011年1月8日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1988年9月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0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、水利部发布;根据2011年1月8日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1993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7号公布;根据2011年1月8日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1996年9月18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24日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;根据2011年1月8日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2003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2004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9号公布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;根据2016年4月23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修订2009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8号公布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