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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为刑法第29条第2款的“教唆未遂”?讲一讲这个重要考点

2019/7/2 10:01:58 阅读数:


《刑法》第29条第2款规定: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,对教唆犯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此即教唆未遂。举四个例子:

   1、A教唆B盗窃,B在盗窃得手后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,转化为抢劫。结论:A成立盗窃罪的教唆既遂,B成立抢劫罪,A与B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。

   2、A教唆B抢劫,B只实施了盗窃。结论:A成立盗窃罪的教唆既遂,B成立盗窃罪,A与B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。

   3、A教唆B盗窃,B却实施了杀人行为。结论:A成立盗窃罪的教唆未遂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B成立故意杀人罪,A与B不成立共犯。

   4、A教唆B盗窃,B什么都没做。结论:由于实行犯B无罪,教唆者A自然也无罪。

【归纳总结】

    1、教唆轻罪犯重罪:轻罪的教唆既遂,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。

   2、教唆重罪犯轻罪:轻罪的教唆既遂,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。

   3、教唆此罪犯彼罪:此罪的教唆未遂,双方不成立共犯。请注意:此时系此罪的教唆未遂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   4、教唆此罪没犯罪:双方都无罪,自然谈不上共犯问题。

【结论】

  《刑法》第29条第2款的教唆未遂,仅仅针对的是上述第3种情形,即教唆此罪犯彼罪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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