伪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分
2019/7/2 10:06:32 阅读数:
1、伪证罪,是指在刑事诉讼中,证人、鉴定人、记录人、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,故意作虚假证明、鉴定、记录、翻译,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。包庇罪,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。
2、就主观目的而言,伪证罪的目的有二:(1)陷害他人;(2)隐匿罪证。通俗的说,无论是陷害对方,还是护着对方,都可以成立伪证罪。但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则只能是陷害对方。可见,伪证罪的目的比包庇罪的目的多了一个护着对方,即隐匿罪证。
3、就发生的时空阶段而言,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,即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以后审判终结之前,但包庇罪则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,也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。可见,包庇罪的时空阶段比伪证罪的时空阶段要广泛。 4、就结果而言,在刑事诉讼中,证人等作虚假陈述,意图隐匿罪证的,成立伪证罪。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,成立包庇罪。可见,包庇行为具有导致公安、司法机关不能正常进入刑事诉讼活动的危险,因而其法益侵害性重于伪证罪。换言之,包庇罪的法益侵害性比伪证罪更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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